您好,欢迎访问青海尊龙凯时人生就是搏!官网,尊龙凯时人生就博官网登录,尊龙凯时官网下载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官网!

优质环保原料

更环保更安全

施工保障

流程严谨、匠心工艺

使用年限

高出平均寿命30%

全国咨询热线

18597157666

防腐木案例
您的位置: 首页 > 工程案例 > 工程案例

喜报我院一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发布时间:2025-01-09 10:35:12人气:

image.png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2021)川1902民初2715号民事判决:一、某演艺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周某、肖某摄像服务费600元★;二、某演艺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某、肖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三★★★、驳回周某★、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周某★★、肖某诉称★★,因某演艺公司将两人的婚礼摄像资料丢失,请求法院判令某演艺公司★:一、返还服务费人民币5500元(币种下同),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二、承担本案诉讼费★。某演艺公司辩称:不同意退还全部服务费,因为其他项目是已经服务了,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失费★。

  因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而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应当从物品本身性质、对当事人的意义★★★、是否可补救等方面综合考虑并作出判断。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

  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旨在最大限度发挥权威案例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促进深化诉源治理等效能★★★,更好服务司法审判★★★、公众学法、学者科研、律师办案。202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

  习多次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案例是活的“教科书”,经过层层严格筛选,我院一审的一起合同纠纷案,成功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1日,周某、肖某举行婚礼,两原告预付了定金500元在某演艺公司处订购了价值5500元的婚庆服务,包括主持★★★、摄影、摄像、婚车装饰、灯光租赁、音响★★、花艺师、婚礼现场★★、三轮运费等,其中摄影服务为600元。婚礼结束后,周某、肖某支付了全部服务费。但某演艺公司将婚礼过程的摄像资料丢失,无法向周某、肖某交付该资料★,经双方多次协商无果,酿成本案纠纷。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演艺公司为周某、肖某的婚礼提供婚庆服务,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合同行为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当全面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周某、肖某依约支付了相应价款,但某演艺公司因过失将婚礼摄影资料丢失★★,无法交付合同中约定的成果构成违约。由于某演艺公司除摄影资料不能交付外★★,其余服务均已完成,且周某、肖某未提出异议★★★,故某演艺公司应返还的服务费应当是摄影部分的服务费600元,而非全部服务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書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应予受理。本案诉争的摄像资料记载了周某★★、肖某夫妇人生中的重要时刻,有着特殊的纪念意义★★★。由于婚礼过程是不可重复和再现的,该摄影资料记载的内容对于周某、肖某来说,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某演艺公司未按照双方约定将摄像资料交付给周某、肖某★★,造成记录周某、肖某婚礼现场场景的载体永久性灭失,侵犯了周某、肖某对其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所有权★,对周某★★、肖某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周某、肖某主张精神损書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但周某、肖某主张的金额过高★★,法院结合某演艺公司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综合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为宜。故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推荐资讯

 AOS.init({ easing: 'ease-out-back', duration: 1000 });